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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基础
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手语、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
(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