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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城市规划师辅导之城市总体规划要点(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1.2 近期大政方针对城市发展的宏观指导

  1. 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2003.12.30出台《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通知,“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促进开发区规范、协调地发展”

  2. 城市建设中的有关规定和限制

  2004.2.12发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通知中与总体规划有关有两项内容:

  “一是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各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

  “二是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原则上,城市游憩广场的规模,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 hm2,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 hm2,大城市不得超过3 hm2,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 hm2;城市主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城市主干道确实要超过70m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

  3. 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2003.2.28,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要从全局出发,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原则,认真确定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的空间布局,确定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明确控制的标准和措施,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4. 城市规划内容的有关确定

  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印发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指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近期建设规划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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