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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特点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我国的立法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可以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执行性解释,这种解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行政机关的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从属性决定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率分别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地立、改、废,因此具有周期短、节奏快、数量大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规范和规则的活动,为作出具体行政责任提供依据。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也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是由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广泛、多样性所决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灵活、多样地行使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可以采取多样的发布形式,如: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主管部门直接发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等。行政立法的名称也是多样的,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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