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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行为的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求改变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提出申请。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行政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变更之前,负有执行该行政行为的义务,任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不能干预这种执行;都要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约束。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该义务。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执法行为,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这种执行力又称“自行执行力”。但是,自行执行力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中的警告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只是在行政性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强制执行。
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并不是都立即执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的行为;行政主体不具备强制执行手段,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公定力。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视为有效,并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受领,即接受、领会,是指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
(1)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内容。
(2)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权限规则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限制;委托授权的限制。行政主体只有在上述法定职权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3)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受法律羁束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幅度与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确、适当,体现公正合理;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一是要求行政行为性质要与相适应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如:行政许可程序是申请、审定、核发。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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