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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09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规划局(建委),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办〔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5月7日―6月1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4日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5日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报考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专业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㈡ 免试部分科目(两科)考试条件:

  1999年4月7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㈢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专业
代码
类别
类别
代码
科 目
科目
代码
01
免试类
2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3
城市规划实务
4
全科类
4
城市规划原理
1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3
城市规划实务
4

  五、报名要求

  各报名点均采用人事考试报名系统(现场摄像)报名。

  ㈠ 报名程序

  1.考生须仔细阅读考务文件中的报考条件,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职称证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考生可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点击“人事考试”栏目,下载“考试报名条件证明”),到重庆市规划局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新考生必须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后,才能进行报名),再持“考试报名条件证明”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

  2.考生委托他人代报名,被委托人须携带考生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和本款1条中规定的证件以及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经资格 审查后,到报名点报名。

  3.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带上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㈡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一是须对考生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考生本人(像片)进行核对必须一致;二是须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审查;三是须对考生报名校对单上的姓名、学历、所学专业、所报类别、选报的科目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核查准确无误;四是请考生认真核对报名校对单上的内容并签名确认。

  六、报名地点

  ㈠ 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联系电话:86868726、86868727、67292666)。

  ㈡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江北区区府路1号附1号农垦大厦四楼,联系电话:67765252)。

  ㈢ 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万友百盛商场后面>,万友公司11楼1102房间,联系电话:68770085)。

  ㈣ 重庆人才大市场沙坪坝市场(地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赛博五楼,联系电话:65410804)。

  ㈤ 南岸区人事局职改办(地址:南坪福天大厦A座5楼,联系电话:62986606)。

  ㈥ 万州区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地址:万州区国本路51号,联系电话:58233611)。

  ㈦ 涪陵区人事局考试科(地址:涪陵区兴华路64号,联系电话:72227363)。

  ㈧ 黔江区人事局考试中心(地址:黔江区城西七路49号,联系电话:79222942)。

  ㈨ 永川区人事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地址:永川区人才市场<渝西大道147号>,联系电话:49822425)。

  七、考试收费标准

  ㈠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城市规划与实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㈡ 新考生收取档案管理费20元/人(续考生不收取滚动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

  八、考场设置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九、教材征订

  考试用书的征订由重庆市规划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地址:江北区电测村237号,联系人:蔡阳、刘晓瑜,联系电话:67959768、67959775。

  十、其它要求

  ㈠ 考试成绩有效期限。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两科)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㈡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㈢ 报名结束后,各报名点务必于2009年6月3日前,将《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附件)和现场摄像报名信息数据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同时,将考务费一并缴清。

  ㈣ 本市其它未设报名点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宣传和转发,积极做好考生的报名参考工作。

  ㈤ 考生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2009年10月11日后。

  ㈥ 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2个月左右,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重庆人事人才网(www.cqpa.gov.cn)查询成绩,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及考务文件规定条件的相关证件材料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前往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

  ㈦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材料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责任由考生自负。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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