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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权能,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资格。权利,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要求他人不为(作为)某种行为,或基于权力而得到的利益。
2)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一般而言,权益的剥夺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等。
2)免除义务,指行政相对人原来承担或本应承担的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纳税义务。与设定义务向比较,免除义务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为的。
(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所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或缩小。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于以确认。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确认。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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