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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
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二、行政法学基础
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手语、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
(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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