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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笔记资料(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3)完善行政过程。首先,要进一步优化决策,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性。其次,通过简化程序,减少中间层次和加强监控等方法消除执行和反馈中的“中间梗塞”和“信号衰减”现象。再者如强协调与合作。最后,加强规划工作,科学运筹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将新的科学理论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实践中去,以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采用电脑、图文传真设备等现代技术手段,从物质技术方面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1.2 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

1.2.1 了解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渊源。

  1、法律的广义概念: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概念: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图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对社会各项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2、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产生的依据和来源及其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只有成文法才是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和来源,是行政法的渊源和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宪法是行政法的最根本的法源。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是制定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范围较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在制定机关所辖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6)规章。规章亦称行政规章,国务院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

  (8)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

1.2.2 熟悉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1.2.3 熟悉行政行为的内涵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

  (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 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

  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一般而言,行政应总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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