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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公众权利决定公共建筑公共性的成色
|0·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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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情”和“地方的财力”相适应,设计“要重视保护和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来自各地的情况表明,当前国内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不顾国情和财力、片面追求外形、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等。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建设,在中国的语境下,其中的许多是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这常被视为显性的政绩。于是,许多地方争相建设“新、奇、特”的建筑,争先恐后地想建出“世界第一”――第一高、第一大、第一长……至于财力,则是不必担心的,官员们依靠任意追加预算、挪用其他款项以及举债等手段就可轻松解决;而至于是否适应国情、历史文化的问题,就更无暇考虑了,全国不是有183个城市都目标一致地要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吗?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自然是极有必要的。这不仅关乎公共财政使用的绩效问题,更关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过,仅有“方案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的评选要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等粗线条的规定恐怕很难见效,必须有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
其实,在许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与国情与财力不相适应的背后,是公众权利实现度的问题。正因为公众的权利(比如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无法得到落实,某些公共建筑的公共性才大打折扣――一方面,只体现某些领导的意志,而不合乎公众的意愿;一方面,使用效率往往极低,拆了建、建了拆。因此,这种可操作性就在于保障公众权利的实现。
首先,要建立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要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要与财力相适应,自然就要管好钱袋子,充分论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不能让领导们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花多少就花多少。这就要求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必须体现出应有的刚性,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进一步细化,让人大代表的审议和监督更有的放矢,对政府及官员花钱的自我裁量权约束予以尽可能的约束。
其次,要让公共决策名副其实。如今的某些公共决策,根本已失去了公共性。公共领域的许多重大事项,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都是由少数几个领导说了算,老师们的意见只不过是用来“参考”,公众的意见更是听也不必听,或者是只作出倾听的姿态但实际上却不屑一顾。所以,在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问题上,不但要尊重规划老师、建筑老师、环保老师等的意见,而且考虑到如今某些老师也时常为领导所俘获的现实,还应通过公众意见调查、公众评议、公众听证会等形式保证公众的参与权。对民意进行充分吸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则应逐条给出未予采纳的理由。
再次,还必须有问责机制。如果不按照程序行事,没有就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听取民意,建得奢糜浪费,则必须受到严厉问责,人大代表应及时向人大提请质询、罢免。
只有公众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公共建筑的公共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建什么、如何建、哪个早建哪个晚建等,都合乎民意、合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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