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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4.1城市规划的编制的层次以及各层次规划之间的关系
1.城市规划编制的层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总体规划
包括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设计。
4.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框架
4.02总体规划纲要
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4.03总体规划
1.主要任务: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2.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
4.04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主要任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各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以达到地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最佳的发展。
2.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4.05分区规划
主要任务: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4.06详细规划
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定设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07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应远近相结合
2.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环境保护
4.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5.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
6.安全防患
7.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4.08制定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2.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4.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5.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6.正确引导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7.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8.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9.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10.增强城市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4.09城市规划中的调查内容和主要方法
1.调查内容
(1)区域环境调查:
a.城市化水平:城镇和人口的数量;城市化水平的历年变化;农村各行业劳动力、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发展可能;耕地总量的历史变化;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流动方向;城镇建设投资的数量及增加量。
b.城镇体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特征和其影响范围的作用、地位;资源状况;经济、社会结构状况;各城镇地位、社会经济发展、主导产品、产业;市域交通供给水平、利用率。
(2)历史环境调查:
体现在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两个方面。
(3)自然环境调查:
自然地理、自然气象、自然生态。
(4)社会环境调查:
人口、社会组织和结构、家庭、政府、企业和社区。
(5)经济环境调查:
整体经济状况、各产业部门、土地、建设资金。
(6)城市土地使用。
2.主要方法
(1)现场踏勘和观测;(2)问卷和抽样调查;(3)访谈和座谈会;(4)文献分析。
4.10风向
风是地面大气的水平移动,由风向、风速表示。
4.11工程地质条件
土质与地基承能力
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安全。
4.12滑坡与崩塌
滑坡是由于滑坡体沿一定滑动面向下滑动而造成的,不稳定的滑坡体及其下滑方向不宜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4.13地震
1.强震区不宜建设城市。
2.按照地震烈度的等级,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划措施、工程措施。
4.14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过量开采,地下水位下降,会形成“漏斗”,造成水质污染,严重的还会造成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陷。
4.15城市规划中的定性、定量分析的常用方法
1.定性分析
2.统计分析
3.一元回归
4.模型分析
4.16熟悉城市规划的分析方法
1.定性分析
2.定量分析
3.空间模型分析
4.17城市规划中的研究工作与常用方法
1.城市性质的研究
城市类型、依据;方法(定性定量结合)。
2.城市规模的研究
(1)人口规模:综合平衡法、比例法、区域分配法、环境容量法、回归分析法。
(2)用地规模。
4.18城市用地的自然评价
1.用地评定的要求
(1)用地评定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为城市总体规划服务的;
(2)用地评定主要以自然条件为内容,同时也考虑一些人为的影响因素;
(3)用地自然环境的评定,不应只是各个环境要素单独作用的总和,而是要从环境意义上考虑文化相互的作用关系,综合地鉴定其利弊。
(4)用地评定要因地制宜。
2.用地评定的内容
以用地为基础,综合与之相关的各项自然环境条件的优劣,来鉴别各种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与建设的需要。通常按自然环境条件优越程度,适应城市设施建设需要分成三类用地。
4.19城市用地的标准
国际除制定了一个比较科学、完整、系统的用地分类体系外,还对建设用地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该标准包括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结构3部分内容。
1.关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国际根据我国地理跨度大、南北日照间距不同、城市规模大小不一、市政公共设施水平相差悬殊等情况,分4个级别(?,60.1~75.0m2/人;?,75.1~90.0m2/人;?,90.1~105.0m2/人;?,105.1~120.0m2/人)提出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60~120m2进行控制的指标体系。在使用时,可根据城市现有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照城市所符合指标级别和规划指标,不能跳级发展,更不能简单采用某个数据(如人均100m2指标),从而限制了城市在用地上攀比和贪大的倾向。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该国标是根据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水平、城市发展状况等背景提出的,仅仅是适用于初步小康水平的国家标准,同国外一些城市相比,我国人均用地属于较低水平。正是从我国资源短缺、需要切实保护耕地出发,才强制规定了较低的用地水平。
2.关于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国标规定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的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居住用地18.0~28.0m2、工业用地10.0~25.0m2、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绿地大于等于9m2的要求,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调整。
3.关于建设用地结构
国标规定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的用地结构应符合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的要求。
4.20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
1.建设现状条件
指城市现存的各项物质内容的构成形态与数量的状况。
(1)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方面;
(2)城市设施方面;
(3)社会、经济构成方面。
2.工程准备条件
地形改造、防洪、改良土壤、降低地下水位、防止滑坡等。
3.基础设施条件
即七通一平及经济地理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