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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城市防灾系统规划的基本知识
1.防灾措施
可以分为政策性措施和工程性措施两种,也可称为软、硬措施。
2.主要灾害防灾标准
(1)防洪标准:以洪水重现期大小体现。≥150万人口城市,重现期按≥200年设计标准;150~50万人口城市按200~100年设计标准;50~20万人口城市按100~50年设计标准;≤20万人口城市按50~20年设计标准。
②抗震标准:地震烈度分为12个等级,6度是强震,7度是损害震。
③消防标准:参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④人防工程:战时留城人口约占城市人口的30%~40%,按人均1~1.5┫的面积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居住区则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左右进行安排。
(3)城市生命线系统
①设施高标准设防;
②设施的地下化;
③设施节点的防灾处理;
④设施的备用率。
5.31城市消防设施
城市消防设施包括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消火栓、水池、望塔,其中,消防站和消火栓是必不可少的消防设施。
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基层单位),指挥高度中心设立在总队、支队。
5.32城市绿化系统的组成
包括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居住用地的绿地
5.33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1.任务
通过规划手段,对城市绿地及其物种在类型、规模、空间、时间等方面进行系统化配置及相关安排。
2.内容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具体条件,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并选定各项主要绿地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地系统,作为指导城市各项绿化的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3.规划指标
2000年人均公共绿地为5~7┫,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少于30%;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6~8┫,绿化覆盖率不少于35%。
街头绿地面积不小于400┫,绿化占地大于65%。
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50%。
5.34城市景观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及规划原则
1.基本原则
(1)舒适性原则;
(2)城市审美原则;
(3)生态环境原则;
(4)因借原则;
(5)历史文化保护原则;
(6)整体性原则。
2.主要内容
调查与评价城市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户外游憩条件,研究、协调城市景观建设与相关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评价、确定和部署城市景观骨架及重点景观地带,处理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景观的有序发展。
5.3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可以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可以继承传统文化,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5.36熟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泛指城市地域之内地地上地下所有的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积累,含3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5.3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概念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截止2002年12月国家公布3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99个;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82个。
2.与城市总体规划关系
(1)城市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问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无法涵盖的内容。
(2)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质。
(3)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一部分审批后,保护规划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继续肯定保护规划的内容。
5.38历史文化名城分类
按照名域的特征分为七类
1.古都型--都城时代的遗存;
2.传统风貌型--保留了某一时期及几个历史时期完整的建筑群体;
3.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的个性;
4.地方及民族特色型--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为主体;
5.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为显著特色;
6.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
5.3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
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规划文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层次的保护措施(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觉通廊的保护);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提出保护要求;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规划图纸--遗存分布图、规划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及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5.40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1.历史街区概念
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传统风貌完整的生活地域。
2.历史街区划定原则
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风貌完整性。
3.保护区的划分
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