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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3-2)
|0·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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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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