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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来源:www.gzu521.com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