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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8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7.20-8.20日报名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川人办发〔2008〕217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11月29-30日举行。

    11月29日上午9:00-11:30 考《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考《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上午9:00-11:30 考《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考《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含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符合上述部分科目免试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7月20日至8月20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7月22日至8月22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7月25日至8月25日。

(二)报名程序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是否免试部分科目。报考者如果符合文件有关条件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请选择“免试部分科目”进行报名。

3.确认档案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08年新参考人员,在填报基本信息前应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档案号,请及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查。非2008年新参考人员,如在填报基本信息前未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5.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30K。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上传相片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上传。

(三)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质量审查合格后,再于2008年6月25日至7月25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与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雅典商务楼四楼,电话:85451977、85451756)进行资格审定后,再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网址:www.scpta.gov.cn,联系人:李文利)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

2.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其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科     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
2.考二科
01.注册城市规划师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4.考四科
01.注册城市规划师
1.城市规划原理
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今年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监考老师须提醒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准考证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个别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报名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地,同时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代报考者在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打印《报名表》、准考证等。

    七、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规划。考生凭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报名收费标准根据川价字费〔2003〕237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计价格〔2000〕546号文件的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考客观题考务费每人每科102元,考主观题每人每科144元。考生资格复审通过后,可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现场缴费,也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各市、州按报名人数每人留存5元,其余经费上缴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用于上缴建设部管委会、人事部考试中心和我省考务支出。

    九、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依据新颁布的考试大纲实施,有关考前培训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规定进行组织,报考人员自愿参加,有关事宜由省建设厅另行发文通知。

    十、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认真按照川人发〔2003〕56号文件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格证书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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