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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老师和公众的意见。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此外,为了破解"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出台背景
"一法一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