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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0〕29号)、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十)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日期 |
时间 |
科目 |
2007年 |
上午9∶00-11∶30 |
城市规划原理 |
下午2∶00-4∶30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2007年 |
上午9∶00-11∶30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5∶00 |
城市规划实务 |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