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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草案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在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草案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草案明确保障农民合理宅基地需求,规范宅基地管理,强调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草案还细化土地督察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动态巡查等机制,并加大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报道,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写入法律,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对征地制度作出重大改进和完善。其中,在征地程序方面,完善了征地批前程序,要求征地批准前必须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六步程序。
特别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下半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在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程序基本框架下,增加对少数不同意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环节。
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条例征求意见情况来看,社会各界总体较为认可,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的具体环节、法律效力、救济措施等一些具体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
2020年6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包括为全面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将于近期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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