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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林保〔2020〕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关于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目标,按照一个自然保护地一个牌子、一个机构的要求,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保护地边界和功能分区,有效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确保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
全面查清全省每个自然保护地(含市县级自然保护地、各类保护小区)的面积、边界、主要保护对象、功能区划、经济社会、土地利用、开发建设、交叉重叠、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人员队伍等情况,完成每个自然保护地边界和功能区划界线的矢量化,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
(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评估
在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栖息地连通性、保护管理统一性为原则,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评估。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保护能力不减弱的总体要求,整合各类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归并优化相邻的自然保护地,合理确定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
(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
1.空间整合。将交叉重叠或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为一个自然保护地,保留一个自然保护地牌子。不同区域有二个以上自然保护地合并后有利于统一管理的,可以整合成一个保护地。一个自然保护地有二个以上相互独立且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整体管理难度较大的区域,可以按自然地理单元设立二或多个自然保护地。为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需要,已经公布或拟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可暂时保留世界地质公园或国家地质公园等名称。
2.健全机构。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和适应管理任务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一个自然保护地建立一个管理机构,原则上管理机构与自然保护地级别、管理任务相适应,建立内设机构,明确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到位,专业结构合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不属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范围,在国有林场基础上建立的自然保护地,可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3.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地调查摸底和自然资源资产登记的情况,对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体人工商品林、镇村集聚区及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退出、调整等处置意见。
4.做好勘界立标工作。按照调整后的法定范围和功能分区勘界立标,结合森林资源“一张图”和国土三调成果数据,建立矢量数据库,形成数据、图件和报告等成果报告。自然保护地勘界成果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公告,设立界桩和标识牌。同时,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将自然保护地范围划入生态红线,调出部分可划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应同步做好林地保护等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森林资源监测数据重要因子变更等工作。
三、科学整合优化
(一)科学设置。各市、县(市、区)按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即原则上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他省级自然保护地的整合级序,编制整合优化方案。但各地可根据保护地主体价值和服务功能评价结果,确定自然保护地保留类型。保留国家公园、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森林、湿地、地质、海洋)中的一个类别。其中:
1.国家公园设立后,在相同区域不再保留原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未划入的经科学评估后,可以保留、撤销,或合并为自然保护区,也可整合设立自然公园,但要严格控制,防止人为降低保护强度和改变保护性质。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
3.原有的各类自然保护小区及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符合条件的可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地或将其整合到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不符合条件的(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应由当地政府公告撤销。
4.原海洋特别保护区原则上转为海洋自然公园,但经科学评估后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可转为自然保护区。
(二)科学划界。划定自然保护地边界时,应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边界范围,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边界的有序衔接,确保自然保护地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要求,原则上原自然保护地范围应全部整合划入新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对原自然保护地周边区域,评估认为应划入自然保护地进行管控的,将其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范围内。对下列情形经评估可有序退出或划出自然保护地范围:
1.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有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水电开发、工业建设项目等逐步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内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水电开发、工业建设项目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根据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
2.经科学评估,在不影响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栖息地连通性的前提下,可将集体人工商品林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等情形除外);或在征得商品林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同意后,将集体人工商品林变更调整为公益林。
3.自然保护地设立前存在的经济开发区等,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自然保护地设立后,违规审批建设的经济开发区等,经科学评估后,根据对生态功能影响,确定是否退出或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其中,占用主要保护对象重要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以及位于国际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部分,原则上应退出自然保护地范围;违规审批尚未建成的经济开发区等,原则上退出自然保护地范围。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存在违规审批建设经济开发区等情形的,应在处置经济开发区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其他情形的调整。国家、省重大战略决策、或与国土空间有重大冲突需要调整的,经科学评估后进行调整。
(三)科学分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划分;自然公园按严格管控区和合理利用区进行划分。整合时原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分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转化为新的功能分区:
1.整合为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转化。原为自然保护区的,其原核心区和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应转为核心保护区。原核心区和缓冲区,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有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以及重要民生设施等特殊情形的区域,可以转为一般控制区。
原为自然公园类的,其原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划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其他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
2.整合为自然公园类的分区转化。将确实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转为自然公园的,其原核心区和缓冲区转为严格管控区,原实验区转为合理利用区。
原为自然公园的,将其原禁止人为活动和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设施的区域划为严格管控区,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功能分区转化可参照《保留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转化意见表》(附件1)确定。
四、细化管控措施
(一)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以下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以及必要的科研监测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
2.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物种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
3.根据保护对象不同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保护对象栖息地、觅食地与人类农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评估,在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繁衍的前提下,允许当地居民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活动。保留一定数量的耕地,允许开展耕种、灌溉活动,但应禁止使用有害农药。
(2)保护对象为水生生物、候鸟的自然保护区,应科学划定航行区域,航行船舶实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确保保护对象安全。
(3)保护对象为迁徙、洄游、繁育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非栖息季节,可以适度开展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
(4)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可以适度开展不影响地下遗迹保护的人为活动。
4.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设立过渡期。搬迁过渡期内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情况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以及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5.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经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势控制、河道整治等活动。
6.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到期后有序退出;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严格管控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上述“核心保护区”内允许开展的活动。
2.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风险监测、灾害防治活动。
4.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活动。
5.经依法批准的开展有利于保护对象保护的生境修复。
6.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7.适度的参观旅游活动及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8.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
9.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以及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继续开采活动;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10.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活动或行为。
(三)自然公园合理利用区,除允许自然公园严格管控区开展的活动外,在不超过生态承载能力的前提下,还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1.适度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生态休闲、科普宣教、森林康养等活动。
2.经依法批准的或符合规划的交通、游乐、科普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
3.经依法批准的或符合规划的索道、缆车、栈道、索桥、游船(艇)等游览设施建设及运行。
4.经依法批准的或符合规划的住宿、餐饮、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
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活动或行为。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调查评估阶段(时间: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提交县级调整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摸清交叉重叠和相邻自然保护地的底数,对现有自然保护地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本方案的调整规则,提出自然保护地空间调整方案,4月底前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各地同步按方案要求开展勘界定标等工作。
2.提交市县级预案。各市、县(市、区)根据《×××市、县(市、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大纲》编制整合优化预案,经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于6月15日前报省林业局审核。整合优化试点县(市、区)的整合优化预案于5月30日前报省林业局审核。
3.上报省级预案。省林业局在审核各地上报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于6月25日前呈报省政府,待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国家林草局。
4.摸底资料填报入库。2020年9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 完成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资料填报、数据入库工作。12月底前,完成调整优化区域的资源情况评估。
(二)整合优化方案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1.编制方案。各县(市、区)编制整合优化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9月30日前报省林业局。
2.组织审查。由省整合优化审核专家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整合优化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结果经省整合优化领导小组同意,报省政府或国家林草局审定。
(三)推进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月)
整合优化方案经省政府或国家林草局批复同意后,由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1.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实地定界、测量,埋设界桩或界碑,设立四至范围公示牌,制作自然保护地矢量勘界图,建立数据库。
2.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3.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2月—2023年10月)
1.各地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省整合优化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公布验收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优化是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关键性基础工作,也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省政府已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列入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站位,履行责任主体,把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集中精力,充实人员,主动作为,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个别机构交叉、职责不清的地方,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做到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省成立整合优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工作;各市县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组织推进自然保护地整体优化。
(二)狠抓工作落实。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和整合优化评估,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条件成熟、没有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进度要求,明确整合优化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各试点县(市、区)要不等不靠,先行先试,为全省面上推开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各级政府要将整合优化、规划编制、勘界立标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落实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强化技术保障。省组建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为技术总牵头,各有关技术单位共同组成省级技术支撑团队,负责技术规程制定、各项工作试点、技术培训、成果汇总、省级方案编制以及各地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县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市、县两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技术团队,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整合优化评估、勘界定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自查等工作。
附件:1.保留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转化意见表
2.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1
保留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转化意见表
类别 | 原分区 | 保留类型分区 | |
自然保护区 | 自然公园 | ||
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 | 核心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缓冲区 | |||
一般控制区 | |||
实验区 | 合理利用区 | ||
风景名胜区 | 一级保护区 | 核心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二级保护区 | 一般控制区 | 合理利用区 | |
三级保护区 | |||
地质公园 | 特殊保护点(区) | 核心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一级保护区 | 一般控制区 | ||
二级保护区 | 合理利用区 | ||
三级保护区 | |||
海洋公园 (海洋特别保护区) | 重点保护区 | 核心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一般控制区 | |||
生态恢复区 | |||
预留区 | |||
适度利用区 | 合理利用区 | ||
森林公园 | 生态保育区 | 核心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核心景观区 | 一般控制区 | ||
一般游憩区 | 合理利用区 | ||
管理服务区 | |||
湿地公园 | 保育区 | 核心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恢复重建区 | 一般控制区 | 合理利用区 | |
合理利用区 |
附件2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工作规范
(试行)
为统一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工作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摸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底数,掌握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类型、数量、规模与分布现状,查清每个自然保护地的面积、边界、主要保护对象、功能区划、经济社会、交叉重叠、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人员队伍、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
2.矢量化图件。以矢量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等为基础,叠加相关专题调查成果数据构建基础矢量地图空间,依据各自然保护地设立或总体规划的批复等相关文件,通过数字化、配准、坐标统一转换等程序后,绘制自然保护地矢量界线,通过与相关依据性文件比对和数据检查无误后,按规范提交相应矢量数据和图件。
3.编制方案。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完成预案和调查摸底报告。
1)预案报告 按照《×××市、县(市、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大纲》要求,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汇总梳理自然保护地的现状情况,重点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冲突现状,科学谋划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思路,形成整合优化预案报告(含分述材料)及其相应的表格和图形数据。在预案编制前,应先完成自然保护地空间调整方案的编制及审核。
2)调查摸底报告 在预案报告基础上,进一步汇总梳理自然保护地的现状情况,明确区域内重要生态系统、重要自然资源、重要风景资源和重要物种集聚区域的分布格局,对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保护利用提出相应的发展思路,形成整合优化前的调查摸底分析报告。
2 技术路线
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工作主要可分为资料收集整理、基础矢量地图空间构建、自然保护地界线绘制、比对检查、审核反馈等环节;与此同时,同步开展调查摸底材料填报,按大纲要求依次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调整方案”、“预案及分述材料”和“调查摸底报告”,最后完成成果入库。
整项工作的技术路线流程见图1。
资料收集整理 | ||
基础矢量地图空间构建 | ||
保护地界线绘制 | ||
比对检查与审核反馈 | ||
成果入库 |
图1 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工作流程图
3 工作内容
3.1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3.1.1 相关依据性文件及规划
自然保护地申报设立的批复文件(含后续调整许可文件)及其附件材料;获批的总体规划(或可研报告)及其附图等。收集后的资料经电子化(pdf、word等格式)汇编成册。各类自然保护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集下列依据文件:
1.国家公园
国家正式批复设立国家公园文件或批复的国家公园总体规划。
2.自然保护区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a.以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林业局以及其他原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为依据。
b.早期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未发布面积和范围的,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申请新建或调整并通过审查的文件所规定的面积、范围与功能区划为依据;
c.上述文件仍未明确面积和范围的,以原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面积、范围与功能区划为依据。
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省、县级)
a.省级自然保护区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及其相对应的申请新建或调整的附件材料所规定的面积、范围与功能分区为依据。
b.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及其对应的申请新建或调整的附件材料为依据。
3.风景名胜区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a.以国务院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风景名胜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为依据。
b.总体规划到期或修编的,在新规划批准前,以原批准的总体规划为依据。
c.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或总体规划从未经国务院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以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并通过审查的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为依据。
2)省级风景名胜区
a.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为依据。
b.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或总体规划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通过审查的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为依据。
4.地质公园
a.批复的设立文件或总体规划中标明拐点坐标的,以批复文件或获批总体规划中的拐点坐标为依据。
b.取消国家级总体规划审批后,以地方政府发布的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标明的拐点坐标为依据
c.尚无正式文件或总体规划作依据的,边界拐点坐标以上报时的四至范围或现正在编制的总体规划所标明的拐点坐标为依据,编制预案时予以说明。
5.森林公园
1)国家级森林公园
a.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林业部、原国家林业局,下同)批复的森林公园面积、范围、功能区划为依据。
b.早期建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文件明确森林公园面积和范围与国有林场的一致的,以国有林场的面积和范围为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文件未明确的,以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文件明确的面积和范围为依据;上述文件仍未明确面积和范围的,以经批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范围与功能区划为依据。
c.国家级森林公园调整过经营范围的,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和范围为依据。
2)地方级森林公园(省、市级)
以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和申报材料中的森林公园面积、范围为依据。
6.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以设立、总体规划批复文件中的面积、范围与功能分区为依据;上述文件不明确的,以设立申报书或选划论证报告中的面积、范围与功能分区为依据。
7.湿地公园
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申报材料中的范围、面积为依据。
8.其他保护地类型
其他如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等以地方批复或认可文件为依据。
3.1.2 现有界线矢量数据
各类自然保护地现有的界线(含功能分区)矢量数据,包括非CGCS2000坐标系的shp、dwg等格式文件。
3.1.3 基础测绘数据和航空影像等
根据自然保护地分布情况,收集覆盖自然保护地及周边区域的1:1万或更大比例尺矢量地形图;最新的高空间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数据(DOM)或倾斜摄影数据等。
说明:为了便于全县整合优化和数据衔接,推荐收集覆盖全域的0.2m分辨率的航空影像。
3.1.4 现状资源情况
基于“浙江省林业空间管理平台”相关资源数据,收集整理自然保护地内的自然资源情况,包括森林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风景资源、地质资源、海洋资源等。
3.1.5 管理经营和社会经济情况等
收集整理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人员队伍、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等因子数据。
3.1.6 国土三调数据
收集县域国土第三次调查数据,主要包括地类图斑、行政区划界线以及其他基础地理等矢量数据。
3.1.7 生态保护红线数据
收集县域最新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数据。
3.1.8 其他资料
包括相关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规划或现状建成区)、村庄范围、开发区范围、水电设施、矿业权、重点项目以及林业、海洋等相关专题调查成果数据。
收集填报内容及要求参见附表。
3.2 自然保护地界线矢量化
界线矢量化是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应根据自然保护地名录逐一认真、规范操作,不得遗漏。
3.2.1统一数据空间基准
根据收集到的测绘基础数据和高空间分辨率航空影像等,利用GIS软件,经校正,建立基础矢量地图空间,以供后续包括整合优化评估、勘界定标等一系列工作和后续管理使用。所在县域地图空间的数学基础统一要求如下:
(1)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投影与分带:采用高斯-吕格投影(Gauss Kruger);3°分带。
3.2.2图件数据矢量化转换
(1)图件未矢量化类型:根据收集到的自然保护地依据性图件、界桩拐点坐标分布图和拐点坐标表等资料,经数字化、配准、坐标转换等程序导入统一的空间数据库,在多个图件叠加的基础上,初步绘制自然保护地界线。
(2)图件已矢量化类型:对于已有矢量界线数据的,经坐标统一转换、属性数据完善、拓扑检查后导入统一的空间数据库,对于该类型如在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则需按照未矢量化类型重新操作。
(3)在初步界线矢量图基础上,以矢量地形图为基础依据,并充分考虑地物目标在高空间分辨率航空影像上光谱、时相、空间等特征,结合色调、大小、形状、纹理、结构、阴影、组合结构、地理分布等对变化信息综合分析,对自然保护地界线矢量图进行初步修改完善。
(4)少量保护地无图件或依据性文件表述精度不足时,则需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已有资料共同研究确定界线范围,矢量化后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准。
3.2.3 比对检查图形数据
(1)界线走向修正。对照自然保护地批复文件和总体规划、申报可研等关于界线走向描述,对自然保护地外部界线和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界线矢量图进行一一比对检查修正,形成初步基础矢量界线数据,经拓扑检查后更新计算相关属性数据。
(2)面积核对。把初步基础矢量界线数据计算的面积与其最终法定的面积进行比对。结果将出现两种情况:
①面积误差在技术规范允许范围(5‰)内:规范性检查后形成基础矢量化界线数据,经本管理机构和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上报省级审核;
②面积误差超出技术规范允许范围(5‰):
——回溯检查各过程(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验证),修正,符合要求;
——回溯检查各过程(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验证),无误,仍不符合要求,分析原因,并制定补正措施和方案。
3.3 编制整合优化预案
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当前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林字函〔2020〕96号)的要求,通过整理汇总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现状情况,重点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冲突现状,按照《XX县(市、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方案纲要》,首先完成县域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空间调整方案编制。方案经省级审核通过后,再细化落实空间斑块,进一步分析自然生态现状及保护价值,合理谋划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思路,完成县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的编制,并提交设区市审核、汇总集成,最后由设区市上报省级审核、汇总集成完善。
在编制预案同时,按照《XXX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分述大纲》要求,对整合优化拟保留、拟新建的每一个自然保护地单独编制一套分述文档,随预案一同提交。
3.4 提交数据文件
比对检查合格的矢量数据,经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成果及数据文件统一上报至省级技术工作组,内容包括如下:
1.各自然保护地依据性文件及其相关可研、规划等附件材料汇编(pdf、word等格式),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地质类自然保护地还需提交相关界址点、现有立标点坐标、拐点坐标等矢量数据;辅助整合优化的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2.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现状矢量图和整合优化预案矢量图斑等数据,以及相对应的元数据文件。数据格式详见附录。
3.各市、县(市、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方案、预案及分述材料和调查摸底报告。
3.5 省级审核
省级技术组对提交的数据和预案报告等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反馈,必要时联合市、县级技术组进行实地查验。
3.6 成果入库
对于检查合格的矢量数据和成果资料,由省级技术组统一整合、上报、入库。
附: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务林人 2020-05-23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政策解读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和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关于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居于首要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9年1月,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指导意见》),6月两办印发《指导意见》。2019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召开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71号函部署推进2020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
我省“七山一水两分田”,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生物多样性丰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建设,目前正在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1处,已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26个、风景名胜区59个、森林公园128个、湿地公园61个、海洋公园14个、地质公园14个,其中我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位居全国第一。这些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原体制机制的局限,自然保护地还存在划定不科学、交叉重叠、多头管理、权责不清、保护与开发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意见》,解决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及功能分区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同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制定《工作方案》将有效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确保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走在前列。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目标,按照一个自然保护地一个牌子、一个机构的要求,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保护地边界和功能分区,有效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确保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是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主要工作是全面查清全省每个自然保护地(含市县级自然保护地、各类保护小区)的各项情况,按照整合优化要求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二是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评估,主要工作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保护能力不减弱的总体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评估;三是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主要工作是根据整合优化评估结果完成部分涉及整合自然保护地的空间整合,依法按需建立健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有效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调整后的法定范围和功能分区勘界立标。
(三)整合优化规则。一是科学设置。各市、县(市、区)按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即原则上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他省级自然保护地的整合级序,编制整合优化方案。但各地可根据保护地主体价值和服务功能评价结果,确定自然保护地保留类型。保留国家公园、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森林、湿地、地质、海洋)中的一个类别。二是科学划界。划定自然保护地边界时,应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边界范围,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边界的有序衔接,确保自然保护地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按照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的要求,原则上原自然保护地范围应全部整合划入新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对原自然保护地周边区域,评估认为应划入自然保护地进行管控的,将其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范围内。三是科学分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划分;自然公园按严格管控区和合理利用区进行划分。
(四)管控措施。一是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二是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严格管控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三是自然公园合理利用区,除允许自然公园严格管控区开展的活动外,在不超过生态承载能力的前提下,还可以适度开展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生态休闲、科普宣教、森林康养,旅游设施建设等活动。
(五)工作进度安排。一是调查评估阶段,时间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二是整合优化方案阶段,时间为2020年12月-2021年12月;三是推进实施阶段,时间为2022年1月-2023年1月;四是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23年2月-2023年10月。
(六)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狠抓工作落实;三是强化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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