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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自然资源部: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环球网校·2021-08-01 08:45:01浏览58 收藏5
摘要 2019年12月,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定作物和养殖生产、为生产服务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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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学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施农用地赋能,增强土地要素功能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发展,先后出台用地支持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进一步适应设施农业发展需要,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2019年12月,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定作物和养殖生产、为生产服务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为衡量标准,明确了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求。同时规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关于你们提出拓展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功能、建立设施配套制度的建议,我们认为,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餐饮、住宿用地等,不直接为生产服务或与生产直接关联,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农村二三产业用地,原则上应纳入建设用地范畴,对此,我部也给予用地支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提出,将统筹农村产业发展空间作为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农村新产业新业务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归属问题,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主要通过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获得,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用途,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不应由政府收回。

4号文件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天津、河北等20个省份已出台实施办法。下步,我部将继续督促其余省份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明确操作细则,确保国家政策落实落细。同时,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研究,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问题,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 (010)66558176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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