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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2020年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大事盘点

环球网校·2021-07-07 12:42:57浏览12 收藏1
摘要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的开局之年。一年来,自然资源法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在完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宣传普及自然资源法律知识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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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

2020年2月,自然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正式报送国务院。

点评:

《矿产资源法》修改是关系国家资源安全、矿业高质量发展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改革事项。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自然资源部党组把《矿产资源法》修改作为完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总结近年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矿业企业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广泛凝聚共识。

修订草案全面推进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直通车制度,彻底改变过去出让加审批的矿业权管理方式,以具有物权属性的矿业权登记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矿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配合司法部做好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2020年3月和4月,自然资源部先后发布第6号令《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7号令《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两个决定共废止部门规章5部,打包修改4部。

点评:

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部党组始终高度重视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将其作为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推动机构改革实现重构性和发生“化学反应”的重要抓手。在2019年对机构改革前原国土资源部和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废止8部、打包修改15部的基础上,2020年继续深化部门规章清理工作。

为了保证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废止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3部部门规章,打包修改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4部规章;为了落实部党组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废止了《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为了统一自然资源执法,废止了《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一系列规章清理工作为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扫清了制度性障碍。

民法典时代对自然资源管理提出新要求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

点评: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制定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时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自然资源管理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土地矿产海域等重要不动产,必须按照《民法典》的新要求,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民法典》的“绿色”要求,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要抓紧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居住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提供制度性规范;要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保障被征收人依法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要认清公权力的边界,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项权力,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

为了保证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自然资源部抓紧起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于2020年6月正式报送国务院进入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点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是国务院立法计划确定的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对保证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深刻领会党中央精神实质、充分总结地方土地管理改革经验、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将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作为首要目标,增加耕地非粮化控制措施,明确禁止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修订草案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多规合一”的改革举措,确立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用途管制中的核心地位,对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规范自然资源督察职权和督察程序,完善土地管理法律责任制度等。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全面清理土地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问题

为有效解决土地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冲突问题,配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部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点评:

2020年是自然资源部组建的第三个年头,也是全面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的关键一年。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在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发现的,机构改革及部重大改革中发现的与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与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冲突问题逐项进行梳理,并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

对能够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解决的问题,及时纳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解决。其中,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缺乏法律责任的问题,对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审批程序的问题,对没收的行政处罚作出后如何处置没收财产的问题,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没有禁止性规定的问题等。对自然资源部能够自行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率先作出废止或者修改决定,先后分四批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186件。对需要征求立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抓紧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决定是部分修改还是全面废止。

《契税法》颁布实施

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基础上,为了实现税收法定而进行的税制平移立法。

点评:

契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长期以来,契税运行平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原则,税率并未变化,仍为3%至5%;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免征契税等规定;增加了退税规定,简化了纳税申报。同时,《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思路,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契税作为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调控规范作用,契税作为地方税种也能够调节市场需求。《契税法》的颁布,将进一步提高契税的法律权威度和税法的刚性,对于保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经济脱实向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颁布实施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授权立法事项,规范土地征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点评: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随着《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任务十分迫切和必要。而对于如何界定成片开发标准,却存在着重大分歧: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成片开发的标准不宜过宽,否则就会架空《土地管理法》关于缩小征地范围的修法宗旨;而地方政府则认为,成片开发的标准应当适当宽泛,要为产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征收土地提供出路。经过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精神实质,深入地方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制定成片开发标准的总体思路逐步厘清:要在缩小征地范围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找到平衡点,通过严格的程序倒逼地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不能再继续走过去所有用地都征收的老路,要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留出足够的用地空间。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共7条,明确了成片开发的概念和区位,成片开发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成片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审批程序,成片开发的负面清单以及实施监督等。考虑到成片开发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标准以试行的方式发布,有效期3年。《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土地征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系统法规处长培训班集中学习

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0年12月,自然资源系统法规处长培训班在广东珠海举办,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会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规处长,自然资源部各派出机构、部分直属单位和司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班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其他相关内容。

点评: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力军,必须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走在前、作表率。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当事人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必须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次自然资源系统法规处长培训班,就是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提升能力,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自然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专题研究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问题

2020年12月25日,第三次部长办公会专题听取部2018年、201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点评:

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持续高位运行,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名列前茅,其中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和不动产登记三类案件高发、多发。虽然2018年8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对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复议应诉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但复议应诉案件持续高发的态势没有变,群体性案件多的态势没有变,涉矿案件重大复杂的特点没有变。

针对复议应诉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部党组要求:要不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自觉克服官僚主义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减少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误解。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征地信息都要全面公开。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受理和处理群众来信,规范举报投诉。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反映出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明显差距,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大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法治理念。这次会议既体现了部党组对群众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部党组坚持刀刃向内、敢于直面问题的勇气和魄力,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长江保护法》出台

2020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我国首部流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点评:

长江流域是独特而完整的生态系统,经过多年开发利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已经岌岌可危。为了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解决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等突出问题,《长江保护法》应运而生。作为自然资源部首部流域性、综合法立法,《长江保护法》将长江流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整体性考虑,综合调整发展与保护、流域与区域、私益与公益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较好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将长江流域资源的相关要素、多种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综合平衡,在篇章安排上较好体现了对长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键环节控制,超越了已有环境保护立法的体例结构。

《长江保护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项法定职责,包括长江流域自然资源调查、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长江流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履行好《长江保护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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