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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原有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如何处理
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处理好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与规划实施的关系,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规划实施这一法律行为只能约束之后的土地利用行为。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但不能因为规划土地的用途改变而要求土地实际用途立即改变,因为公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建筑也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对土地利用作出限制。
因此《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岀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乡(镇)村公共设 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但是不能借公共利益需要而滥用收回权。在这一情形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情形下属于处罚性收回。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用地,法律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种情形下的收回权。
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种情形下,实际上土地已闲置或荒芜,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87、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对土地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剥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还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要制作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明确收回的原因和事由,需要补偿的,还要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
二是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对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四是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者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其相对完整的权能,因此,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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