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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规《规划实务》知识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环球网校·2019-11-25 13:05:17浏览98 收藏9
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 "2020年城规《规划实务》知识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更多模拟试题及复习资料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城乡规划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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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乡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和责令改正并处罚等。

2) 行政处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干部门为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 行政处罚的特点

1) 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行政处罚是对个人或者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其目的是促使其不再重犯。

2) 行为违反的确定性 行为违法的确定性是指个人或者住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的规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实际的、有凭据的。

3) 行为的外部性特征 行政处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管理层级的特定人员和组织职能是行政处分。

3. 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其职权都是必须法定的。

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使广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认识到遵守城乡规划及其法律规范,服从规划管理的必要性。必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公开、公正的原则 坚持处罚公正原则,最重要的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对处罚者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4) 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重罚,也不的轻罚。

5) 处罚救济原则 违法者必须有获得救济的途径,救济途径一般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6) 手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为发收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又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的措施

1) 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整改,以及罚款等。

2)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该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如果影响城乡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也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罚款。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对已城乡规划的实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的,应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影响严重,就必须处以限期全部或者部分拆除的处罚。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的,一经发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影响严重,就必须处以限期全部或者部分拆除的处罚。

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处以限期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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