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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监察
城乡规划行政监察,是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规划管理部门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循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以及规划许可证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进行干预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监察的特点
1) 普遍性 行政监察具有普遍性,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监察的目的在于履行1) 请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出申请,包括: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申请复验灰线;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2) 检查程序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赴现场进行查勘检查
3) 确认程序 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签署合格书面意见。
3. 行政监察的内容
1) 依申请检查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的检查主要有:建设工程开工订立道路红界桩和复验灰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2) 依职能检查,主要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复验,若有关用地的坐标、面积等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否则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审批。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权对其他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要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如果发现违法占地和非法建设活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不要的行政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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