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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核定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审核权限,以便把好乡村建设项目的依法申请关。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限。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权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一方面要尊重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复核,对建设活动的内容进行核定,并审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以确定其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五、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见教材图10-4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1.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事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批文,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2.核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一是程序性复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二是实质性核定,即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审定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并审核该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后,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核定意见。
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核定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4.关于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程序,首先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传统文化、自然环境等情况差异很大,条件复杂,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不能强求一致。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以利切实可行,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一经制定,则应当按照其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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