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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系指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接受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
1.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需要从区域全局发展的角度确定建设项目区位,应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选址要求。因此,对于国家级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跨城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外,一般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即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都核准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一般划分为申请、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三个步骤。第三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
凡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之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表及其所附图纸、资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要求等。二是实质性审核,即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要求,对所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作为法定的审批凭证和划拨土地的前置条件,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和依法审核后,应作出明确答复。对于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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