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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分级审批: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镇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
根据现行城乡规划法律规范的规定,城市规划审批包括前置程序、上报程序、批准程序和公布程序:
1.前置程序
《城乡规划法》对报审之前的有关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1)报请审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公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师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老师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上报程序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3.批准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老师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4.公布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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