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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其编制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其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在其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以上见第4.0.5、3.1.1、3.1.3条)。
3.城市用电负荷
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规范还规定了城市建设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民用负荷预测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指标等(见第4.1、4.2、4.3节)。
4.城市供电电源、电网和供电设施
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要发电厂,布置城市发电厂应满足发电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的要求和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城市电网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l0kV和380.220V。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可与其他建筑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规范还规定了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和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的各项具体规定(以上见第5.1.1、5.3.1、5.3.4、6.1.1、6.1.2、6.2.2、6.2.5、7.1.1、7.2.3、7.2.4、7.5.2、7.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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