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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环球网校·2019-09-26 13:25:34浏览282 收藏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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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见第三条)。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见第二条)。

3.停车场的建设要求

(1)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4)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6)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7)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8)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见第四条至第七条)。

4.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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