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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环球网校·2019-09-26 13:24:57浏览52 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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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3年9月19日以建设部令第117号颁布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及适用范围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见第五条)。

3.规划编制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2)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3)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2)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3)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见第八条)。

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

(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3)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抗震设防区划,提出用地布局要求;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4)抗震防灾措施。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要求,提出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要求(见第九条)。

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的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的大城市应当按照甲类模式编制;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0.05g的地区)的大城市按照乙类模式编制;其他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按照丙类模式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见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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