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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1.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3.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
4.划定城市蓝线的原则
(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2)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3)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见第六条)。
5.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3)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见第七条至第九条)。
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见第十条)。
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
(1)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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