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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其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5)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2.规划审查的重点
城市性质;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等。
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1)前期工作。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老师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上报要求。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3)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4)协调意见。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5)报批。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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