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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共11条)
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经费来源和技术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及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
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内容,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公告和公众、老师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
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5条)
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
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2条)
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1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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