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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一、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临时建设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的特征:①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②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③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④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⑤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2】临时用地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特征:①时间特征明显,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③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土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查批准,行使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总称。
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在城市、镇的发展建设中是经常会发生的建设活动,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予批准。其主要管理任务是:
【1】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
【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
【3】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
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和审核内容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施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核内容如下:
(1)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不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2)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
(3)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
(4)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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