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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监理职责
(1)制订进度计划编制要求、监理报批程序,内容包括:各种进度计划的编报和报批时间、各级监理的审批权限、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和格式等。
(2)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各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和变更计划。审批中,如认为以上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要求承包人予以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
(3)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调整计划。
(4)控制承包人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并加强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差超过正常范围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5)用提示、指令、检查、工地会议和合同规定的有关措施,监督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投入,以满足工程正常进展的需要。
(6)协调各承包人或各单位工程间的工程进展,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发生的相互干扰。及时提示业主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保证工程正常进展必需的施工用地、设计图纸及外部环境等属于业主应解决和协调的问题。
(7)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监理工程师提出采取调整措施要求后,承包人工程进度滞后状态并无明显改善,或无视工程师指令,或无力履约时。应分析原因,并根据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向业主提出撤换承包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强制分包或终止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和建议。
(8)发生延误、延期或终止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对发生以上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索赔等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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