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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两证”的拟定与核发
(1) 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应掌握的几点原则
“一书两证”的拟定与核发及后面的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案件的处理,都属于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认为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要掌握以下几点原则:
1)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市长要把主要精力转到这方面来。
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严格执行法定的“一书两证”制度。
3)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以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下放了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限期无条件收回。
4)城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议的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已下放开发区的,要收归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确有必要又具备务件而在各类开发区、大中城市的区级等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只能作为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2) 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格式与内容
1)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表格形式体现,其格式详见《实务》第35——38页。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选定的地点和用地范围的红线团。
4)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实务》一书上列出的分级审批管理的第4条和第6条,目前我省执行不很好,有的地市不按规定上报省建设厅批准核发选址意见书,而直接就批准核发,这是违背国家规定的。建设部97年177号文件(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今后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城市规划提出选址意见书及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报送批准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立项的部门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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