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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
1、公共行政的主体:政府-行政机关及独立的行政机构。由不同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公共行政的客体——公共事务
国家事务:国防、外交
共同事务:跨行政区域的,如大经济区协作
地方事务:城市规划管理、交通管理
公民事务: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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