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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今年年初,一桩关于规划验收的官司却南京市规划局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理由是规划局不作为。
原来,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二期工程竣工后,按法定程序向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规划局工作人员经现场验收发现,该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未按规划要求拆除,因此规划验收不合格。随后规划局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其拆除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否则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规划局不予换发正本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该原有房屋的拆除不应作为换发正本的前提条件,可以留待以后三期工程时再行拆除。于是,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一次审批,该房屋是否属于二期工程应拆范围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4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规划局胜诉。经过这场官司,原告房地产公司最终拆除了应拆房屋。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等。对验收合格的,规划部门予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凭此正本领取房屋产权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而规划局将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除作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前提条件于法有据,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