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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细规定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规定各块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规定交通出入口、停车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
3. 提出各块地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的要求。
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6.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
1. 城市规划纲要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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