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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市规划师《管理法规》: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环球网校·2018-03-19 14:52:11浏览43 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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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分享“2018年城市规划师《管理法规》: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2018年城乡规划师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城乡规划师考试频道!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见第七条)。

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1)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2)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3)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4)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见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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