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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实质内容的核查形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老师论证会等。
3、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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