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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分享“海南2017年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海南藏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为:10月21、22日,请考友们做好备考工作。更多2017年城乡规划师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城乡规划师考试频道!
各有关单位: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22日举行。为做好我省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设置及取得资格证书条件
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三、报名条件
现在我省工作或户籍在我省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有关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详见附件2。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上述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网上报名及缴费
(一)报名时间:8月15日至9月5日。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审查,网上缴费。
1.首次报名考生
本次报考级别、专业与上一个考试年度不同的考生,曾在外省报考的考生,视同为我省首次报名考生。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在网上报名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时要认真对照报考文件所要求必须符合的报考条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报名,打印考试报名表。如遇到信息填报错误且已进行确认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忘记等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报考信息修改及账号、密码找回等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www.hnjy.gov.cn/front/infoDetail/1407/443315)。
(2)考生须于8月15日至9月5日期间将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考生所在单位审核,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资历证明(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等有关材料送至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地址:海口市文联路6号,联系人:陈菲,电话:66219086)。
(3)资格审查后,考生须在8月15日至9月5日期间,持通过资格审查的考试报名表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柜台进行报名确认(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电话:65375001)。
(4)完成报名确认后,考生须在8月15日至9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通过银联网上缴纳考试费。考生未按期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考生银行卡在成功扣款后即表示缴费已完成,报名成功。如果遇到缴费异常或确认缴费后未能显示成功结果的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缴费的说明(www.hnjy.gov.cn/front/infoDetail/1407/431146)”。
2.非首次报名同一级别的考生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系统确认无误、自动审核,完成缴费后,即为报名完成。
3. 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考试报名截止后二个星期内,本人开具发票的持个人报名信息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开具发票的需持委托书、个人报名信息表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三楼319室办理(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
五、打印准考证
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考生于10月13日至19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日期为10月2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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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生应考注意事项
(一)打印准考证后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二)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客观题各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城乡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六)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七)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八)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详见www.hnjy.gov.cn/htmls/20170301/148833652232928285.html?s=1406。
七、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八、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证书发放以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公告为准。
附件: 1.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2.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10月21、22日)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21日 |
上午9:00-11:30 |
城乡规划原理 |
下午14:00-16:30 |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
22日 |
上午 9:00-11:30 |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下午14:00-17:00 |
城乡规划实务 |
附件2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乡规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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