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24年7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于7月20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

(1)202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C公司诉A公司的债务人甲公司的代位权纠纷案件。C公司要求甲公司向自己偿还债务,截止破产受理该案尚未审结。

(2)2023年5月,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产品给乙公司,约定分期支付价款,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A公司保留所有权。2023年6月1日,A公司按约交付产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以自己已支付价款80万元且在分期履行期间无任何违约情形为由拒绝。

(3)2023年5月2日,A公司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2024年1月5日,A公司向丙公司提前偿还了借款本息。

2024年9月15日,出资占A公司注册资本20%的股东丁,请求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A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A公司以重整所必须为由拒绝。(经查证该楼房确系A公司办公用房)

2024年11月5日,A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A公司请求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未知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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