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经理,完全掌握基金交易的标的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在任职期间,其利用其亲属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以同时或稍晚于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卖相同的股票共计56只。之后,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 )。
内幕交易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
老鼠仓交易
抢先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行为,结合本题,王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其掌握的买卖股票及交易时点信息,买卖相同股票,属于典型的“老鼠仓”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