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以机器设备出资100万元,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50万元,乙对此知情,丙不知情。1年后,甲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丁,后来戊又加入该公司,发现了当年甲出资不足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乙应当在甲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丙应当在甲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丁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戊应当在甲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以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知情),不包括加入后的股东,故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未按照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不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