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与爱吾及屋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服务合同,该合同采用北京市房屋租赁协会统一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并对该条款采用不同于其他合同文字的加粗、加大号字体,同时注明本租赁服务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爱吾及屋公司要求王某承担违约金,王某主张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相关证据表明:纠纷发生时王某是第一个使用该合同文本的顾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对于违约金条款,爱吾及屋公司已经履行合理提示义务

B

因为爱吾及屋公司采用的是第三方合同示范文本,所以不属于格式合同

C

爱吾及屋公司关于“本租赁服务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的注明无效

D

由于该合同并未重复使用,所以该租赁合同不满足格式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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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对于违约金条款爱吾及屋公司采用不同于其他合同文字的加粗、加大号字体,属于已履行合理提示义务;选项B错误,爱吾及屋公司虽然采用是第三方合同文本,但从材料上看也未允许对方修改,故依然属于格式条款;选项C正确,格式条款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排除无效;选项D错误,经营者仅以未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不予支持。从材料上虽然该合同文本王某第一个使用,但该合同条款并未事先与王某协商,故依然满足格式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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