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该厂房直接归乙所有,随后办理抵押权登记。
2024年4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生产的两台挖掘机设定抵押,合同于当日生效,2024年4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卖给丙,丙支付价款后取得挖掘机。另一台挖掘机租给丁使用,丁使用中出现故障,于是送戊修理厂维修,但因维修款争议挖掘机被戊修理厂留置。
2024年4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该借款向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保证方式,但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4年6月1日,甲公司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形下将该厂房以市场价600万元卖给己,己无偿委托好友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误将厂房登记在庚名下,庚虽发现错误,但依旧保持沉默。
2024年6月3日,庚将厂房以300万元卖给辛,辛不知房屋登记错误,随即与庚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己知道后要求辛立刻归还房屋,辛拒绝归还。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