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25年3月5日,甲、乙、丙共同购买一套别墅,出资额分别为甲500万元,乙300万元,丙200万元,三方对别墅共有关系无明确约定,6月5日,乙提出要将自己的份额卖给好友丁,甲、丙均表示反对,6月10日,甲提出将别墅的顶层作为自己的工作室,乙、丙也表示反对。根据共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甲、乙、丙对别墅的所有是按份共有

B

由于三方未约定具体份额,甲乙丙对别墅视为等额享有

C

由于甲、丙均表示反对,乙无权将别墅份额卖给好友丙

D

由于乙、丙也表示反对,甲无权将别墅的顶层作为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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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显然,材料并未明确甲、乙、丙具有家庭关系,故应认定为按份共有;选项B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结合本案,材料已明确甲、乙、丙三方出资额,故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选项C错误,属于按份共有人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选项D正确,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的,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结合本案,甲改变别墅用途,遭到乙、 丙反对,其份额显然不足2/3,故甲无权将别墅顶层作为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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