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同时,甲公司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4月6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5月2日,甲公司董事李某自行将所持甲公司2%的股权对外进行转让。5月8日,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关联方采购一批市价为30万元的原材料。管理人乙律师事务所发现上述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甲公司自行管理的申请。人民法院决定终止,并通知管理人乙律师事务所接管甲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接管后,为了更好的进行营业事务管理,聘请了甲公司原采购部门负责人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另外,决定向丁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甲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当中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乙律师事务所因此认为,甲公司的股东一律不得出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也不得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