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两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预付定金100万元,乙公司于收到款项一个月内交货,甲公司收到设备后3个月内支付余款400万元,一方违约应支付主合同标的额5%的违约金。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乙公司出具了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乙公司收到后未予答复。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准备支付定金,乙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甲公司,乙公司已濒临破产,甲公司于是通知乙公司暂停付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当月正常生产和发货的数据,要求甲公司按时支付款项,否则将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1月20日,甲公司支付定金后,乙公司依约交货。
1月28日,两台设备运至甲公司处,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1号设备质量问题严重,无法正常使用。2号设备则未拆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
2月10日,丙公司因急需此类设备,四处征集,于是甲公司将2号设备转售给丙公司。
2月20日,丙公司收到设备发现该设备存在外观瑕疵,虽然不影响使用,但影响价值,要求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告知是乙公司销售的设备,丙公司于是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拒绝。
于是丙公司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2号设备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因此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项。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认为自己出具的担保书乙公司并未答复,保证不成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