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甲公司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该破产案件,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如下事项:
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了两台设备,乙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才发现1号设备已于2022年7月被甲公司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支付了30万元,现设备在丙公司处;2号设备于2022年末因雷击起火烧毁,保险公司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给甲公司。乙公司遂要求管理人将丙公司支付的价款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从甲公司账户支付给自己。
在甲公司的债权申报中,有以下情况:
(1)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前,由于拖欠工人工资,其兄弟企业A公司垫付了工资200万元,A公司申报了债权。
(2)债权人B公司申报100万元债权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延期付款利息10万元。
(3)债权人C公司申报200万元债权,并提交了A市法院的判决书。管理人认为A市法院的判决书有问题,故对C公司申报的债权未予登记造册。
(4)甲公司欠D银行100万元,该借款有一般保证人丁公司,丁公司也已被申请破产。D银行在丁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已经申报全部债权,又在甲公司破产案件中申报全部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